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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深圳市泉州泉港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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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清林路546号城投商务中心5楼516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深圳市泉州泉港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泉州泉港商会(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Quanzhou Quangang Chamber of Commerce shenzhen(缩写QQ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泉州泉港籍人士在深圳投资兴办的各种工商企业等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深圳、泉州泉港商贸交流,推动深圳、泉州泉港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本会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西路229号怡景湾大酒店一楼商务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

(二)开展国内经济合作,促进深圳与泉州泉港两地经济文化交流;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会员培训、联谊活动;

(五)了解反映会员的诉求,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为深圳、泉州泉港两地招商引资、经贸合作、会展、论坛交流等提供服务;

(七)组织出版内部刊物,建立商会网站,扩大宣传,提高商会影响力。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凡在深圳市的泉州泉港籍人士投资举办的各类工商企业经济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交“深圳市泉州泉港商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事务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及时反馈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7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3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每届任期3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为3年。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履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议,按季度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三)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监事会或理事会换届工作;

(四)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社会上具有先进性;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会事业,乐以奉献;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工作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可指定副监事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三)需由监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文秘、联络、会务、财务等事务,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1030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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